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人員)、機(機械)、料(材料)、法(工法)、環(環境)、測(測量)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定義
安全生產標準化內涵:
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強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系統化和法制化,強化風險管理和過程控制,注重績效管理和持續改進,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律,代表了現代安全管理的發展方向,是先進安全管理思想與我國傳統安全管理方法、企業具體實際的有機結合,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從而推動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
安全生產標準化主要包含目標職責、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查處、績效評定、持續改進10個方面。
評定程序
企業自評
企業成立自評機構,按照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企業自評可以邀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申請評審
企業根據自評結果,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提出書面評審申請。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向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經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二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或三級企業評審組織。
符合申請要求的,通知相關評審單位組織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由評審組織單位受理申請的,評審組織單位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報請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同意后,方可通知相關評審單位組織評審。
評審報告
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后,應按照相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后,經申請受理單位初步審查后,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報送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對于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書面通知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二。
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經申請企業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審核。
評審工作應在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不含企業整改時間)。
審核公告
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對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標準的企業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書面通知申請受理單位,并說明理由。
頒發證書和牌匾
經公告的企業,由安全監管部門或指定的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證書和牌匾由總局統一監制,統一編號。
評定標準
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
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
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