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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衛生評價和檢測

        標準及檢測

        我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按照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衛生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各類生產企業應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遵守工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是各類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企業可以委托環境保護部門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如SGS定期進行工業衛生檢測,實時掌握本企業工業衛生狀況,根據實驗結果適時采取預防和糾正措施,規避健康損害帶來的風險,為企業職工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2] 

        起源

        職業衛生標準的歷史比其他衛生標準都久遠。早在19世紀,德國就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對因職業活動所致健康損害給予賠償,規定雇主需建立“賠償基金”,以保證履賠,并應提供保護工人健康的措施。1883年,德國首次頒布了一個關于一氧化碳的職業接觸限值標準(OEL)。1886年,德國學者Lehmann首次采用動式染毒裝置研制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并基于南非金礦的研究,于1916年提出了第一個有關矽塵的OEL。

        進入20世紀30年代,除德國外,前蘇聯和美國開展了大量研究,制定了一系列OEL。前蘇聯國家標準委員會累計頒布了共涉及1300多種有害物質的“工作帶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標準。其內容包括:

        ①最高容許濃度(mg/m),有的還有工作班平均最高容許濃度;

        ②生產條件下有害物質存在的主要狀態,分為氣體、蒸氣、氣溶膠等;

        ③危險性分級,即Ⅰ~Ⅳ;

        ④標注對機體的作用特點,如對皮膚、眼睛需要特別保護,致敏,致癌物,致急性中毒和致纖維化的氣溶膠。

        各國限值及現狀

        美國職業接觸限值標準應用現況

        美國職業衛生標準研制機構提出的建議標準

        美國職業衛生標準研制機構提出的建議標準主要包括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學者會議(ACGIH)制定的閾限值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提出的推薦性接觸限值,無法律效力。閾限值是ACGIH制定的接觸限值,包括化學性和物理性有害因素。有害化學物質制定了三種具體限值:

        時間加權平均閾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time weighted average,TLV-TWA),指8小時工作班以及40小時工作周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長期反復接觸該濃度(有害物質),幾乎所有工人不會發生有害的健康效應;

        短時間接觸閾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TLV-STEL),是在一個工作日的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的短時間接觸限值(以15分鐘TWA表示),工人可以接觸該水平的有害因素,但每天接觸不得超過4次,前后兩次接觸之間至少要間隔60分鐘,且不得超過當日的8小時時間加權平均閾限值;

        上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 ceiling,TLV-C),是指瞬時也不得超過的濃度(可以<15分鐘采樣測定值表示)。

        以上ACGIH的三種閾限值有其內在的聯系。一般而言,以TWA濃度來檢測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是否符合衛生限值是得當的,它是主體性的限值。然而,TWA對那些生物學作用快的物質并不適合,此時應以上限值加以控制,即TLV-C。如有些刺激或窒息性氣體規定了上限值。STEL水平的接觸應不至于引起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損傷或麻醉作用。只對少數化學物質(可產生急性效應或短時間高濃度接觸具有急性效應的化學物,多見于氣態或氣溶膠)才規定STEL,規定有STEL的化學物既要遵守STEL,也要遵守8小時的TWA限值??梢?,STEL不是一個獨立的接觸限值,而是8小時TWA限值的補充。

        另一方面,既然TWA是平均濃度,應允許環境瞬間濃度在TWA限值上下波動,只要平均不超過TWA容許濃度。當然,人們最關心的是允許上移多少。因此,ACGIH還推薦了在遵守8小時TWA限值的前提下,上移限值在總共30鐘限定接觸時間內不應超過該化學物TWA限值的3倍,在任何情況下不允許超過5倍。

        美國聯邦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標準

        美國聯邦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由勞動部下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OSHA)引用NIOSH及ACGIH 的資料頒布的職業接觸限值,稱為容許接觸限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PEL),屬美國強制性職業衛生標準。它的具體數值與NIOSH及ACGIH的類似。

        美國州職業安全衛生標準

        除聯邦政府的標準外,各州有各自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如華盛頓州行政管理法規(Washington Administrative Code,WAC)包含有容許接觸限值等內容。

        德國職業接觸限值標準應用現況

        德國科學研究聯合會(DFG)制定的職業接觸限值,雖被譯為“最高容許濃度”,但實質上是8小時TWA容許濃度。定義為:一般不影響健康或不造成不適。并有限制時間、次數的上限值。還對經皮、致癌、致敏、孕期毒物、遺傳毒物分類、分級內容進行了標注。此外還有技術參考濃度(TRK),該限值是為致癌物質根據目前技術條件要求所能達到的最低濃度。遵守TRK只能減少并不能排除該物質對健康的危害。

        這是德國對致癌物所采取的一種控制措施,要求車間空氣致癌物濃度在TRK以下,并不斷改善防護措施,盡可能降低到遠遠低于TRK。

        日本職業接觸限值標準應用現況

        (1)化學物職業接觸限值:日本產業衛生學會推薦的有害物質接觸限值,是按時間加權平均濃度規定的,并注明經皮、致癌物(分級)、致敏性(分級)、制定年代等。

        (2)粉塵接觸限值:對游離SiO2濃度<10%的粉塵,用公式計算呼吸性粉塵和總塵。

        (3)制定了生物接觸限值及物理因素標準。

        常用標準及檢測項目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2007 (包含GBZ2.1 化學有害因素和GBZ 2.2 物理有害因素)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 159-2004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GBZ/T 160.1-85 -2004 )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GBZ/T 189.1-11 -2007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GBZ/T 192-2007
          其他相關檢測標準 [2] 

        職業衛生的檢測類別包括物理因素、化學有害因素及生物指標。詳見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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